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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
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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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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