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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和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向当事人提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和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评估书并签字。评估书并签字。评估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录、分析意见和结论。评估结论及结论。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个鉴定结论。各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水平,一般采用高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低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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