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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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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指出,“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根据交强险第三章的赔偿条款,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只能向醉驾者索赔。”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办主任任海军告诉记者。济南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葛先生表示:“这个不能说是霸王条款,试想一下,如果酒驾、醉驾造成的损失也赔偿,岂不是在鼓励违法违章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可能做到无条件赔偿。”如果受害方速腾司机自身投保了车损险,是否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呢?葛先生说:“也不行,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损险才能起到作用。”对于醉驾方导致的受害方人身伤害,交强险赔偿条款中写明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记者从济南市多家财产险公司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牵涉到醉驾,保险公司就不再管了,也不可能垫付抢救费用。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时,交强险一般会先赔偿受害人。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不给予理赔。如果购买的是商业险,是否赔偿则按照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投保人来决定的。 “严格来讲,交强险也是不给予赔付的,但法院在案例审判中,一般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之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条例》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实际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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