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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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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检查失职罪是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物品不检查,或者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出口,合同被取消,外商向我方索赔,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2、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不合格的商品进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查或延误检查证明书。错误的证明书,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和国家声誉。
(刑法第412条第2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412条:商业检查失职罪是指国家商业检查部门、商业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应检查的物品,误检查证明书、错误证明书、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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