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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即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受害人是不能撤诉的。 你说的在派出所和解撤诉不是撤诉,而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那么是不是你们在派出所说不是强奸而是自愿的,派出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才没立案?如果是这样的话,要再想以强奸报案,就前后矛盾了,而且强奸案证据比较难搜集,很难确定犯罪事实存在。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是怎样也很难妄下定论。
1、如果不存在强奸,可以撤销,但被害人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2、如果被害人一方面想撤销,另一方面又咬住有强奸行为,撤销不了。这样,只能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如果已经立案的,不可以撤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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