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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
夫妻一方债务由一方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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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未签字或事后追认的,特别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应当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应当由个人进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如果是其个人行为产生则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只有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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