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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因为以下事由起诉: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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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 原则上,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与隐名股东产生纠纷,显名股东可以起诉隐名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有权起诉大股东,要求赔偿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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