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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某公司借款,但是以高利贷为由,被判以无期所有利息而还。

2022-03-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因你向肖某借贷的钱用于经营,故借贷利率应不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你可以依据借贷的具体时间和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下,若你们约定的利息高于四倍,你可向法院主张高出四倍的部分约定无效,以法定的四倍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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