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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几类。行为人在明...
刑法修正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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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这显然与当前的反洗钱形势不符合。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在驱动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驱动着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为了50%的利润,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不惜犯任何罪行,甚至甘冒绞刑的危险。而犯罪分子比之资本家恐怕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可以说几乎任何犯罪都可能与经济利益相关。而只要这种犯罪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足够大,犯罪分子就需要进行洗钱。所以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势在必行。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犯罪,也称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和先行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犯罪,与洗钱犯罪密切相关:一方面,上游犯罪是洗钱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获得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隐瞒,隐瞒的对象就没有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到了助推作用。一旦下游洗钱犯罪成功,将对上游犯罪产生支持和鼓励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洗钱罪的补漏。 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修改了洗钱罪条款的同时,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弥补了刑法第191条沈钱罪条款涵益砸过窄的固有缺漏。对于未构成第191条洗钱罪的其他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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