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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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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在这里小编提醒各位。既然是诉讼离婚那么肯定是一方起诉另一方离婚。而这时起诉方一定要准备好起诉被告的相关材料来证明彼此感情破裂、彼此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
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1、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持家,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2、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3、看有无和好的可能。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我国《婚姻法》第32条对夫妻
离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规定 离婚诉讼案件,离婚当事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于该类情形,举证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举证更难,因为此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证据一般局限于照片、通信、证人等,举证技巧十分关键。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重点是“屡教不改”,仅仅是一次吸毒或曾经赌博,很难判决离婚,因此举证技巧很重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不包括因为工作和就医原因分居的,仅仅指的是因为感情不合的原因分居的。怎么才能认定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的呢?要考察分居之前的夫妻矛盾,分居前是否闹离婚或起诉离婚、是否签订分居协议、是否有证人证言,离婚当事人要有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原因,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不固定性和不严格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下面列举情形的并不是唯一和绝对的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指的是: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失踪两年,但是未经依法宣告失踪的,能够判决离婚,本律师的理解是,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已经失踪满二年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不能发生性行为,不是性不和谐,也不是男性早泻等,而是医学上指的根本性的不能发生性行为且久治不渝或难以治愈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这个标准很宽泛,司法实践很难掌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这类案件存在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安排精神病一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不能因为离婚而让精神病患者至于无人照管的境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既保护一方的离婚权利,又要照顾弱者的生活。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目前法律尚无具体解释,怎么才算是欺骗和弄虚作假,本律师的理解是,在另一方未到场的情况下,一方弄虚作假或欺骗性的领取结婚证,或者有其他重大欺诈行为骗取结婚的。对于仅仅是虚假表示自己有多少财产、或是某某职业,能否认定是欺骗领取结婚证,这有待商榷,本律师认为这很难构成本条规定的欺骗等。还有很多类似情形,比如一方隐瞒婚史、隐瞒病史、隐瞒学历、隐瞒家庭成员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归结进来,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单一情形很难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有不少年轻人,仓促领取结婚证,在举办婚礼前就发生矛盾,决意离婚,此时,因为双方没有同居,判决离婚对双方伤害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会判决离婚。 7、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情形已经很少发生,只有在偏远的农村偶有发生。包办、买卖婚姻是封建陋习,坚决要摒弃,对于已经生活多年的夫妻,要慎重处理,不可仓促判决离婚。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该条所在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颁布后依然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参照适用,但是有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完全参照适用,造成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遇到这中情形,离婚当事人要掌握技巧,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一方与他人通奸,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新的婚姻法对通奸行为并没有做出规定,该条司法解释在新的婚姻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与新的婚姻法存在不一致性,因此法院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毕竟通奸不同于同居和重婚,新的婚姻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故将其排除在外,而以前旧的司法解释又将“通奸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本律师认为,对于存在这一情形的,司法实践也可以参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案件其他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条参照适用,不是充分必要条件,结合其它夫妻矛盾来认定其感情是否破裂。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其中“长刑期”,法律尚无明确界定,一般的理解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过失犯罪的,一般不适用本条司法解;其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我的理解是指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配偶的亲属朋友)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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