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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父或母探望子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协议不成时。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三十九条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内的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由双方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协议不成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协议不成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人民法院判决、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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