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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书写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欠条的内容不违法,这样的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夫妻之间其实也是可能存在欠条的,尤其是在离婚的那个时候。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双方之间存在欠款关系,此时最要紧的就是写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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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存在债务关系,那丈夫打给妻子的欠条是有效的,不管有没有离婚,都需要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偿还。虽然夫妻结婚之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可以拥有个人财产的,所以是有可能产生债务关系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出具的欠条,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该债务的。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婚姻司法解释(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6年10月20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作出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曾向曹女士借款5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法官提醒,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夫妻间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时也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以玩笑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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