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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从几个方面去考虑(尽管从你的叙述中无法搞清你到底是属于家庭中的何种身份,因此在以下的回答中可能对人物的称谓发生混乱,那可不怪我):首先...
1、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房屋是在您婚后重建,产权登记在您老公和他弟弟名下,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在您老公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你们的夫妻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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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可见,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以该企业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负责人为代表人。换句话说,合伙企业涉诉时,该诉讼不属于共同诉讼,只能以该企业为当事人,而不能以其成员为当事人。至于合伙企业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应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地位一致,其行为对该组织及其任何成员都有效,即使是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合伙企业代表人也不必经合伙企业其他成员的同意。
严格来说,未成年人也应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只是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诉讼。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往往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该商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以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屋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待全部交清按揭款之后,再分割该商品房所有权。首先,对于已缴纳的房屋按揭款及首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的一半,然后通过竞价或协商或评估将房屋现有的价值确定,再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即为现实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支付对方该部分的一半,对于未来的还款由房屋所有权取得人自己决定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付款。其次,按揭商品房现有的价值应通过双方的协商、竞价或评估来确定。婚姻期间按揭的商品房在离婚时由于价值的升降存在一个不稳定状态。是升值还是降值,只有通过市场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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