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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1-12-30
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到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2、纳税人提供有形房地产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预付款之日。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4、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相关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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