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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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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下作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法律要求缺失。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的,撤销效力必须根据社会福利的需要追溯到行为之日。因此,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对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撤销的有效性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之日,过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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