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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意外伤害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第二条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6床位费:指治疗期问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7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附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血小板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洗涤红细胞。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第三条因以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因突发急性病死亡、意外死亡或残疾。意外烧伤费用:死亡治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床位费用、输血材料费用、院外专家会诊费用等必要费用。 2、外伤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视费、住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期返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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