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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是生效的。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是生效的。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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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不符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协议是依法订立的,依然有效,工商登记不是该协议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工商局提出变更登记的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对此亦表示一致同意,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此外,虽然股东转让出资要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且股东变更登记是对股东变更的公示方式,未办理登记只是使得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该协议对股权转让各方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不符并不影响两者的效力。若工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有以下几个处理办法: (一)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二)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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