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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弃赡养 赡养不是权利,是义务,不可以放弃。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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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2、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接受法院审查。
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合同相对人。《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被告是正确的。当明确的被告不正确时,只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不能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因为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所以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有证据(不准确说明,请参考第111条起诉状中应当注明的事项,但不要问证据结果。理论上一张白纸当物证,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能没有)与被告在本案中有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释来看,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名称;(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理中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三)与原告在本案中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原告的请求是否应当)。只有第三个条件是原告必须通过证据证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数种或者全部。
一般不会有净身出户,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若能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签署有真实有效的内部协议,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办法协议一致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分割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倾向于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利益者,往往可以多分;另外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并且要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协议离婚中,一方自愿或答应净身出户,法律并不干涉。在诉讼离婚中,男女双方签署协议,以其他权益作为交换条件,约定男方净身出户,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样视为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庭调解的过程中,一方自动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主张,则有可能净身出户。除了以上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不管在任何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获得财产权益;只要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净身出户的可能性近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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