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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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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执行申请书; 2、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等 3、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结案文书;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执行的,需另外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 5、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一个月,因为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 《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⑴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⑵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⑶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⑷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4.中止诉讼的时间长短我国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中止的事由消失后,随时都可以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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