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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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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护理纠纷事故处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2)当发生纠纷或事故后,护理人员应(在)积极参与抢救与护理。同时,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争取在科内协调解决,无效情况下应向医务处、护理部汇报。3)医疗纠纷或事故处理途径a、院内调解b、无效时,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上级机构进行鉴定。c、司法诉讼。4)紧急封存病历程序:a、患者家属提出申请后,护理人员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同时向医务处、院级相关部门汇报。若发生在或夜间,直接通知医院医疗、护理总值班。b、在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由医院专职管理人员(病案室人员)、医疗值班员、患者家属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可封存复印件)。c、特殊情况时需要由医务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护理人员不可直接将病历交与患者或家属。5)封存病历前护士应完善的工作。a、完善护理记录,要求护理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护理记录内容全面,与医疗记录一致,如患者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以及患者治疗护理中的一切原始资料。b、检查体温单、医嘱单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生的口头医嘱是否及时记录。c、病历封存后,由医务处指定专职人员保管。6)可复印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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