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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首先,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进行赔付,赔付后仍然有损失的,需要你赔偿一点点损失,你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里面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20%。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要求你赔偿是两回事。你要求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情合理,他从你未发放的工资里面扣当月工资的20%也可以(只能是当月,如果你立即辞职的话,用人单位只能扣你一个月工资的20%,就这一点点损失)。但是并不能从工伤保险待遇里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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