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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涉嫌重婚的,重婚可以报警处理的。你好,离婚,首先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去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的,如果协议离婚...
如果男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你同居的,他的行为涉嫌重婚罪,他的配偶有权利到法院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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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故并不赞成采取这种同居生活的方式;要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还应通过结婚登记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如果坚持这种同居生活,通过协议对同居相关事项进行明确,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也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为,同居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单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补偿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这种约定是否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是否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以及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权。如果其中一方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则另一方是不得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对他人结婚加以限制的。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最终也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若需通过诉讼方式则可根据以下规定在国内一方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你的行为属于一种通奸行为,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即便签署了这样的免责协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也会很大。 既然你已经做好了将来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准备了,那就没有必要再签署类似的协议,毕竟结果的造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方的各种目的,况且现在女方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将来女方生育子女,其老公是有权向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怀孕生子毕竟有很长的一段过程,是否能够顺利生产也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与其签署什么协议,不如顺其自然,等到女方真正生育子女时,然后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或者按月支付抚养费,也许这期间女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情况也会发生其他变化。 非法生育的子女,严格来讲,你作为将来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抚养费,除非你们之间永久保守个人隐私,或许你们之间签署的协议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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