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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办理居(暂)住证的: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就读,需要办理居(暂)住证; 2、其他转学籍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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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哈市居住五年以上,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固定职业,可给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二、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到哈市具体接收单位的,直接到单位集体或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已落在就业地后重新改派,就业地在省内的同样按上述要求办理。三、在哈市有房产的: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宅;2.购买2处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30万元以上;3.购买商品或二手住宅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贷款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4.抵债、判决1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二手住宅、30万元的商品或二手门市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商品房带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在哈市居住五年以上,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固定职业,可给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二、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到哈市具体接收单位的,直接到单位集体或哈市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已落在就业地后重新改派,就业地在省内的同样按上述要求办理。三、在哈市有房产的:外地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宅;2.购买2处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30万元以上;3.购买商品或二手住宅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贷款购买商品或二手门市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4.抵债、判决1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二手住宅、30万元的商品或二手门市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有无前科劣迹证明;商品房带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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