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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21-07-12
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如丧失其代表破产企业行使的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力等,另一方面,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身份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在破产宣告后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在清算组成立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方面的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如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义务,妨碍破产程序进行时,人民法院应依据《破产法》第6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拘传擅离职守。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都是需要都企业负责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管理企业,有权的企业的人事安排以及相关战略计划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进行负责,这就是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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