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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务院《职工劳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工产假98(包括产前15);晚育按津市《口与计划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加产假30或者给予月基本工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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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6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58天。
天津产假128天。根据我国《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30天生育假(产假);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产假128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8天,天津市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所以天津市的产假是: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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