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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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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下: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 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累计支付时间在1年以上不足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2)累计支付时间在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3)累计支付时间在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费(4)累计支付时间在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5)累计支付时间在5年以上的增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方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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