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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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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确定。赔偿比例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一般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100人%赔偿责任;70.%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同等责任的,承担50%赔偿责任。
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员工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该雇主有权追偿。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是为了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有重大过错的雇员承担终局责任,规范雇员的行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慎重行动,减少损失的发生。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是,雇主和雇员内部必须有责任份额。划分责任份额,必须根据雇主和雇员在损害发生中的过失程度和原因力。雇主的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员工的选择、监督、管理、指示上的疏忽,员工的过失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就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而言,例如员工的行为是故意的,显然这种错误最大,如果雇主没有明显的错误,员工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即使用人单位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也应该给予用人单位完全的追偿权利。如雇员的的行为是重大过失行为,显然该种过错程度较故意行为相对轻一些,如雇主无明显过错存在,则应由雇员承担部分责任。雇主是雇佣行为的受益人,如果不发生损害,雇主的收益明显大于雇员的报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雇主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应给予用人单位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利,至于份额比例的裁定,应结合用人单位因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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