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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影响但对股东没有影响,因此作为股东来说不需担心。实践中,公司吊销了的影响一般在经济利益上。但是股东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履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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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一般不影响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宣布破产后,称为破产人,称为破产财产,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但是,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没有影响,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撤销后,股东有以下责任:1。法定清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内容是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因此,公司被撤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中履行以下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不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失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当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时,未能及时清算。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赁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因此,作为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没有影响,作为股东不用担心。但实际上,如果公司被吊销,说有影响就是在经济利益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影响。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质量折扣或拍卖后,如果价格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质人所有;如有不足,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与质物产生的孳息有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获得了孳息的质权。(3)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设质股票的权利。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四)质权人对股权享有物上代位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害质押财产或者明显降低其价值,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并通过协议与出质人提取拍卖、出售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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