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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返还财产,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折价补偿,财产不能返还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有: 1、返还财产,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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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 1、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前提为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 1、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前提为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终止妊娠的而不愿终止妊娠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不终止妊娠或手术后仍然造成生育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的,按《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比照《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二)应采取而未采取避孕措施或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生育后果的,按《条例》第三十条处理。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收入的,系指高出所在乡(镇)劳动力平均或县(市、区)职工平均收入的25%及以上。其实际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系农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季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税务部门提供;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出的部门提供。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不明的,其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基数标准,在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在城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提供,一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职工的年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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