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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情况;(二)拟设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保护地带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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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分为: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办理程序申请:1、申报人按照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的资料要求向市园林局提交申请。2、接件:市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审查由市园林局接件登记。3、经办人员受件登录并初审报送要件,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建议。4、专家评审。5、审查签发6、批准文件印发。市级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由市园林局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告之申请人(市政府审定时间不计入市园林局审查时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级申报,由市园林局上报市政府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园林局协助)上报省、国务院审定公布。
符合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申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向市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农林、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有关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农林、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域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申请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向市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农林、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有关部门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风景名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农林、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域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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