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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欠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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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恶意拖欠工资可能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较大:1、拒绝支付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2、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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