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有与本案有关的问题都可能被问及。其中,检察官提出的问题范围较广,法官提出的问题范围相对较少。(1)检察官:需要问的问题相对较宽,将询问公安...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批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批捕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交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批处理,即对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未被拘留的,在收到逮捕申请书后的1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逮捕,重大、复杂的事件不得超过20天。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嫌疑犯和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搜查、起诉、审判、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可以申请检察官回避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2、检察官回避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25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关于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第24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为防止正在侦查的案件中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对回避的申请被驳回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2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