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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目前如果你是正常理赔程序,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交强险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给赔付的。要你按照正常的赔付次序赔付。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会到商业险里面进行赔付。而商业险精神赔付是不赔的。但是如果你通过司法诉讼的话,按照高院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优先获得赔偿的,这个时候是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进行免陪的。综上,如果你要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你是伤者的话,你就起诉保险公司,如果你是车主,你就建议伤者起诉保险公司,这样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你是车主,你和伤者进行调解的话,一般是按照赔偿顺序的,那么你就不一定获得赔偿的。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2、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3、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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