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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
以下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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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也是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首要关注的内容,这其中自然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公安民警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便把注意力集中在能够对行为人施以最高为5000元罚款的卖淫、嫖娼行为上(这是公安机关在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对自然人所能够裁决的最高罚款额度)。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民警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很高,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卖淫嫖娼,以及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却被民警个人、乃至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搁置一旁。搁置一旁。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在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时,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等现象异常突出,因而,我们有必要专门研究一下如何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问题。
以下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 (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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