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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人,关于孩子抚养权应当依据下列规定来处理。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同。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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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但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成了焦点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即2岁以下一般归女方抚养较适宜,但不限于2岁,原因是虽过哺乳期但孩子尚年幼,此时更需要与感情深厚的母亲养育照顾,一般对子女脾气秉性,生活习惯等比较了解,另一方虽经济条件较好但如经常在外、酗酒、吸毒、有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且一般不能从心理上进行照顾;另一方虽然收入丰厚,要求抚养孩子,可以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就算是女方来抚养,另一方也会当然的承担与其经济状况相当的抚养费,如果孩子长大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不应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上有所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了优先抚养权问题,孩子2岁后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与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从子女心理角度看,对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并和抚养者形成依赖,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一方时间较长的感情深厚,如果忽然改变抚养权,势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原则下出发来判定,把孩子同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要素来考虑,避免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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