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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次数因地而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类型、犯罪情况、悔...
一、监外执行到期的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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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应当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监禁;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监禁,由原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办法》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监外执行,因此不去报道违反了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任何由于怀孕等,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在监狱之外服役期间,必须要根据当地司法机关的提示,定期当指定部门报道,并且在报道时,需要提交在继上次报道之后,社区矫正自己行为的成果。报道之后,若是不满意,可以要求社区更改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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