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是的,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如何计算被收购公司的内部股票一般由收购计划决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收购人是否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收购决定和收购目的;(3)上市公司名称和股份收购类型;(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5)收购价格;(6)收购所需的资金金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保证或其他支付安排;(7)收购约定的条件;(8)收购期限;(9)公告收购报告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6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