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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
1、对于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系其前置问题。无因管理的结果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从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前提(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对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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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一般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而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性权利区分开来。我国学者认为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力,其产生方式为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效力而产生和作为基础性权力的救济权而产生。[1]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需要经过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是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因而在大陆法的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是把实体权利和诉讼法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有了请求权这一个连接点,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转化为一种请求权,任何实体权利要进行诉讼上救济的话,最后都变为请求权,当基础性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就享有请求权来救济。请求权由基础权力发生,凡请求权必依一定基础性实体权利而存在。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发生财产返还后果时,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物权)还是基于不当得利(债权)返还请求权,在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原先所为之给付在法律上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效果,给付人得依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英美法及法国、瑞士民法采用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无效合同当事人依该合同为给付之时对合同效力无争议,并均在信赖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而为给付,双方就所有权的转移已成立合意,此时之给付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嗣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时,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继续保有其取得之利益自有根据变为无根据,故应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返还请求权。德国、日本等民事立法采此作法。 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得并立;在受损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时,原则上不成立不当得利①。这种看法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在罗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给付之目的物属于义务人之财产为前提,故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惟前者不存在之时,始有后者之效用。”②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价值标准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能的补充救济,不当得利制度居于附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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