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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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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000元以上(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3)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累计20人以上(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海外赌博,从中收回扣除,介绍费的;(5)其他集体赌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立案起诉。赌博犯罪作为赌注的钱,换小费的钱和赌博赢的钱是赌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博金额可以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获胜的分数乘以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法律规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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