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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策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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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胎政策的最新消息,再婚生育的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规定,再婚夫妇可以再生两个以下的孩子。第十五条夫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要求再生一个孩子:(一)经设区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疾病儿童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孩子有残疾,第一个孩子是双胞胎,多胞胎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在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情况下(2)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下一个)以内的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育过。(3)再婚夫妇,再婚前各生一个孩子,离婚时根据法律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孩子的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孩子。(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而且是女孩的。(九)双方均为海外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孩子在内地定居。
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四川省工作实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独家庭,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应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二、优化审批办证程序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全面推行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对申请人需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增加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从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2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其中,乡镇1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县级7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清楚的,乡镇(街道)计生机构不再作调查笔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批结果,用文件方式告之乡镇和申请人,不再下达"批准/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对批准对象直接签发《生育证》,并通过网上、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自动失效。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地再生育审批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取消。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法律意见】目前在二胎政策中有规定,再婚的男女要少于两个孩子的才能再生。而且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通过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有病残的第一个小孩的或者是第一胎双胞胎、多胞胎的,出现残疾没有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2、再婚的男女,若某一方再婚前有生育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则可以再生育。3、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时小孩的分配应该是要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再婚男女,再婚前若两人各生育一个孩子,新家庭虽有小孩但却是残疾儿,这一类可以再生育.5、再婚男女,再婚前都没有孕育过子女,结婚后若鉴定出有无法生育的病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再婚男女,某一方是独生子女,而且只有一个小孩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6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全面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结束。对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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