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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罚金应在经过法院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目前,并没有关于醉驾罚金的缴纳期限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罚款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责任,当然应在判决生效后的期限内缴纳。但在实践中,为了体现认罪认罚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可以在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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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和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后,酒后驾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发现后直接撤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规定,酒后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的判断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ml血液中80mg/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根据国家《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l-80毫克的司机是酒后驾驶,80毫克以上认定为酒后驾驶。
从交警部门作出吊销驾证的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的。醉驾的处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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