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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到期后不可以自动解除的,你可以去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申请解除。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
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机关解除。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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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 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 ,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 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到期,应当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并且可以取回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应当终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手续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变更,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终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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