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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刑能独立使用。刑罚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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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一般适用于主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单处追加刑罚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轻的犯罪,犯罪严重的,不独立适用追加刑,需要追加刑的,只能追加适用。附加刑开始执行的时间取决于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款,查封财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法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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