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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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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对认定书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来决定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取消了过去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在执行新的规定中,有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清楚通过什么途径申辩,坦怨“有理无处讲了”,甚至有的交通警察也对此感到困惑。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痕迹鉴车速鉴定、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公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查;二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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