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2010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位于前六位的分别是淮南45856元、淮北43013元、马鞍山42954元、合肥39292元、铜陵36633元...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限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企业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 其计算公式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 企业前12个月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含补发前12个月以外的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补发前12个月以外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人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办理江苏省计算工伤工资平均标准时,还需具体咨询当地专业的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您具体分析,给您提供最专业直接的法律帮助。
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63元,与2014年的48145元相比,增加了3318元,同比名义增长6.9%,增幅同比回落1.7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51719元,与2014年的48372元相比,增加了3347元,同比名义增长6.9%,增幅回落1.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比2014年增长5.4%。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1,2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