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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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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辽宁省灯塔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古城街道(石桥子村、邵二台村)、万宝桥街道(大路烟台村、万宝桥村、蓝旗村、二道沟村、红旗村、碾盘沟村、大荒地村、孤家子村)、烟台街道(土佳屯、灯塔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河南镇(前二台子村、五里台村、后二台子村、大河南村、二十家子村、东羊角湾村、音得牛录村、孟葫屯村、古树子村、大堡村、新光村、全家洼子村、周官屯村)、古城街道(东大堡村、青堆子村、小黄金屯村、黑山屯村、腰结子村、东古城子村、小东山堡、康家台村、前烟台村、尖台子村)、铧子镇(矾盛村、后铧子村、腰堡子村、半拉山子村、形相村、张海屯村、东沟村、灰窑村、荣官村、唐家堡子村、栈道村、吴家村、东王村、河西村、后屯村、东小堡村、黄堡村、大达连沟村、周达连沟村、沟里村、李达连沟村、杨寨子村)、柳条寨镇(蒿子屯村、大观音阁村、万金台村、朱官台村、柳条寨村、西大堡村、东广善屯村、南李大人屯村、大新庄村、西羊角湾村、大黄金屯村、西广善屯村、北李大人屯村、长沟沿村、大欲忠堡村、连三台村、北青堆子村、杨家甸子村)、沈旦堡镇(后高大人屯村、沈旦堡村、后古城子村、小堡村、沟子沿村、前古城子村、大台村、小树子村、鸭子泡村、马狼征村、头台子村、张庄子村、韭菜河村、前高大人屯村、周官堡村、雅拔台村)、佟二堡镇(佟二堡村、东升村、姜家村、曹家村、曲家村、徐家台村、前八家子村、单庄子村、亮子口村、后八家子村、哈尔堡村、后烟台村、张唐村、金沙沟村、营盘村、浪中沟村、东三家子村、西浪中沟村)、万宝桥街道(吕方寺村、山岳堡村、忙牛屯村、朝官寺村、新立屯村、土门子村)、五星镇(头泡村、里仁村、五星村、罗家卧子村、河坨子村、三尖泡村、苏麻堡村、黄腊坨村、高沙沟村、高家村、民生一村、民生二村、东七台村、黑沟台村、庄河村、杨家窝棚村、西三家子村、八荒地村、牛犋村)、西马峰镇(井泉村、五一村、福胜村、野老滩村、大纸房村、东上岗子村、西马峰村、新生村、东马峰村、西上岗子村、岳家堡村、小纸房村、前方干堡村、后方干堡村、前葛针泡村、后葛针泡村、胜利村)、张台子镇(乱泥铺村、后营城子村、大三界坝村、大房身村、前营城子村、张台子村、天河泡村、李庄子村、白三家子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鸡冠山乡(詹家堡子村、关门山村、鸡冠山村、高家堡子村、桂家堡子村、胡巴什村、刘家堡子村、于家沟村)、柳河子镇(上柳河子村、棉花堡子村、红旗沟村、下柳河子村、前堡村、松树沟村、砬子寺村、叶河沟村、三家子村、八家子村、米家沟村、瓜沟村、银匠堡子村、上老君峪村、下老君峪村)、西大窑镇(西大窑村、东大窑村、茨山村、东后黑英村、连金屯村、二台子村、官屯村、公安堡村、下缸窑村、韩家砬子村、上缸窑村、岔沟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辽宁省灯塔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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