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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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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立场不同。保险人在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查勘和理赔时都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先,这很容易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平。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的保险公估人易于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是被保险人所接受,能够消除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抵触和对立情绪,便于理赔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处理方法不同。保险人对于发生频率高而损失相对较小的一般保险事故的处理有丰富经验,但对一些损失巨大的巨灾风险和高科技风险,保险公估人则具有优势。这是由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保险公估人拥有各领域的权威专家和科技人员,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均会得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2.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的区别保险公估人与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保险中介,他们三者的分工不同,执行不同的职能,发挥各自的作用,不可或缺,无法相互替代。第一,利益关系不同。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设计和安排合理的保险计划;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其“独立、公正”的身份和以科学为依据出具评估报告从事公估业务的特点有利于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第二,从事业务活动的名义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第三,组织形式不同。从各国惯例来看,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个人,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 3.保险公估人与一般资产评估公司的区别资产评估公司无需了解风险的自然特征和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根据工程或设备的原值、年限、工作寿命和残值进行计算,作出评估,主要是对标的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价格分割。而保险公估人则不仅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策划,对受损标的进行定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损余物资的处理方案。 4.保险公估与司法公证的区别保险公估与司法公证不同。司法的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订立程序进行,而保险公估则是由具备法定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公证人组织进行。保险公估人的公证属于经济范畴,而司法公证属于法律范畴。司法公证并不对受损标的进行鉴定、估损、理算、归责等,而只是对各类合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证明,其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估办理标的物的检验、鉴定、估损等并予以证明,但公估结果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的结果,可以另行约请其他保险公估人进行再次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
具体地说,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职能:(1)理赔公估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他们不仅具备艰深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一些大的理赔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理赔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损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2)承保公估传统的保险公估人一般只作理赔公估,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公估人逐渐参与到承保中来。承保公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对保险财产的现金价值作出评估,即是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检验、鉴定,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计算,对其现时价值作出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2、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保险公司一般都要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对一些超出保险公司评估能力之外的特殊标的的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公估人去做。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在承保前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以对承保标的物的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作出科学的判断。(3)对货物装卸进行监视和鉴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的方便,往往委托一家保险公估人代表其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也就是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的标的物进行监视,记录其落载、下卸的过程。在同次运输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同船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其货物装卸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还可能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而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具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工作,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4)参与防灾防损防灾防损是现代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人及其聘请的专家都是在相应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技术的专业人土,而且具备良好的保险知识。他们能够从保险角度对多个环节的安全设施提出中肯的意见,尤其能够对其参与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的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方案,因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的防灾防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协调职能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之一,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处于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因而能够很好地协调和调解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对遭损财产处理和理赔出现的争议,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6)信息咨询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的优势,依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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