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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房租是否可以减免2月份房租要根据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的地方政策及出租人个人意愿确定,国家并没有出台对疫情期间减免...
企业减租各个政府有相应的政策,但是对于个人承租,个人房东减租事项,政府一般采取鼓励政策,并没有强制要求。比如以下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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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为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后,有很多企业想要跟房东沟通减免房租事宜。我先为大家解读一下《若干措施》中关于减免房租的相关规定,并奉上三个减免租金申请书的范本(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范本)。一、政策解读1、适用主体:(1)承租方主体为:中小微企业。(2)出租方主体为:1)北京市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所有方,包括:北京市内的国有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同时在京中央企业参照《若干措施》执行。2)当然,也鼓励其他非国有企业出租方减免房租。2、减免租金的适用情况:(1)经营用房:如商场、超市等,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2)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3)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疫情期间没有全国房租减免政策,具体根据出租人个人意愿确定。租客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减租问题。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减租诉讼,由法院根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判决。
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则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在司法实践中,减免罚金的裁定究竟由哪一个审判组织作出,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行使刑事判决权的合议庭。因为罚金属于一种刑罚,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性惩罚。其他庭无刑事审判权,不能随意减免。罚金数额是由刑庭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既然是由刑庭作出,其减免权也应在刑庭,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罚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虽然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执行组织不能行使审判权,同样审判组织也不能行使属于执行程序的权力。而且不论民事、行政诉讼中,执行裁定均是由执行庭下发,如按照第一种观点,中止执行的裁定则更要由刑庭决定了,显然与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书,执行庭同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实,并不会“随意”减免。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减免罚金。理由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刑事、执行合议庭的上级审判组织,有权决定重大审判事项。罚金属于国库收入,减免罚金应当慎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严格把关,掌握法律界限,而由执行组织、刑事审判组织作裁定都不合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罚金减免应由执行机构负责,对重大疑难的减免案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仍是以执行组织名义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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