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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
合伙企业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解散决议材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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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应先到当地县(区)外经贸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需提交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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