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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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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懒于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空手套白狼”,势必扰乱市场秩序。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内部民事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如只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行使表决权等。还包括对外民事责任,即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由于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因出资不足,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1、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第31条也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破产债务。虽然公司属于独立的个体,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的话,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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